三部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重磅文件!附信息安全部分解读

2021-08-09 17:01
6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旨在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共七章38条,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同时废止。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规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信长城结合负责人解读,整理了信息安全部分规范,内容如下:

一、有关背景情况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然而,道路测试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进一步放开高速公路、无安全员测试等需求。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在特定路段和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统一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等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适应行业新的发展需求,推动实现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三部门启动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

二、《规范》使用范围和推行部门

根据《规范》总则第二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根据《规范》总则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规范》涉及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内容

根据《规范》第二章 第五条第六条,要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规范》第三章 第十条,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测试,需要提供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其中要求: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根据《规范》第三章第十七条,示范应用主体需提供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其中要求: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与规范2018“相比

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同时废止)相比,规范对测试示范主体增加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根据规范细则可知,增加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能力要求,针对的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车端”和“平台端”。

2018年以来,随着汽车与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我国智能网联汽车迅速发展。与传统汽车相比,智能网联汽车更加智能化、共享化、电动化,实现了人,车,路,后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而信息的交互必然产生大量数据,这些数据的安全性直接决定了车辆的安全。加之近年来汽车信息安全攻击事件频发,2020年,对车联网信息服务商的恶意攻击就达到280余万次。本次规范新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正体现了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